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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铁骑律师团队帮助山东济宁客户成功无效对方的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19-12-23 15:43:20| 浏览次数:

****公司(简称A公司)是山东济宁一家生产大蒜分选机设备的知名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蔬菜水果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是山东济宁当地的另一家公司,双方互为竞争对手。

B公司将早已经在国外生产、并且也销售到中国大陆的一款大蒜分拣机,抢注了专利。在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后,B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A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的诉讼,要求巨额赔偿。

A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非常着急,经过多方咨询找到了在北京的专业专利律师赵建刚。经过初步电话沟通后,A公司负责人感觉到赵律师是真正专业的专利律师,于是决定到北京来亲自面谈。

经过面谈,赵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始末后,因此,赵建刚律师建议A公司对B公司的专利权,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该专利。这样,就可以使B公司在重庆法院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没有了专利权基础,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彻底解决问题。

A公司听从了赵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的建议,委托赵建刚律师向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B公司的专利提出了无效申请。

目前,已经收到专利局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保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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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大蒜分选加工机”、专利号为201320194160.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7日,专利权人为山东省玛丽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蒜分选加工机,包括上料装置(1)、多级分选装置(4)和接料装置(5),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净皮处理装置(2)和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上料装置(1)为放料平台,上料装置(1)后部接有净皮处理装置(2),净皮处理装置(2)后面接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后接多级分选装置(4),对应多级分选装置(4)的每级分选装置对应有接料装置(5);净皮处理装置(2)为振动筛或毛刷滚筒装置或者是二者的组合;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为滚子输送链;多级分选装置(4)为从前向后布置几个振动或转动的带有网孔的筛网(5-2),从前向后级筛网(5-2)的网孔逐级变大。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上料装置(1)由支撑架(1-3)支撑倒料平台(1-1),倒料平台(1-1)侧边设置侧挡板(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振动筛由振动筛主体架(2-5)悬吊筛面(2-1),振动筛主体架(2-5)下面设置偏心轴支撑架(2-4),偏心轴支撑架(2-4)支撑电动机和偏心轴(2-2),偏心轴(2-2)与电动机动力连接,偏心轴(2-2)与筛面(2-1)之间连接振动杆(2-3),振动筛主体架(2-5)前部处于筛面(2-1)出口下部设置橡胶板(2-6)。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毛刷滚筒装置包括链条链轮箱(3-1)、毛刷滚筒(3-2)、毛刷滚筒侧板(3-3)、毛刷滚筒主体架(3-4)以及电动机,毛刷滚筒主体架(3-4)上部两侧设置毛刷滚筒侧板(3-3),毛刷滚筒侧板(3-3)支撑若干排列成一个面的毛刷滚筒(3-2),一侧毛刷滚筒侧板(3-3)上设置链条链轮箱(3-1),在链条链轮箱(3-1)里对应毛刷滚筒(3-2)的端部固定链轮,在所有的链轮上挂结同一根链条,其中一个链轮或链条与电动机动力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包括主体板(4-3)、滚子链(4-1)、滚子(4-2),通过主体板(4-3)支撑链轮轴,两端链轮轴上的链轮之间挂结滚子链(4-1),其中一个链轮轴与电动机动力连接,两条平行的滚子链(4-1)之间挂结平行布置的滚子(4-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多级分选装置(4)有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上部前后两侧设置侧板(5-5),通过侧板(5-5)支撑滚筒(5-1),在滚筒(5-1)上挂结布满网孔的筛网(5-2),滚筒(5-1)与布置在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上的电机(5-3)动力连接,构成一级分选装置;从前向后布置若干级筛网(5-2)的网孔逐级增大的分选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蒜分选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接料装置(5)设置带有接料口的导流槽(6-1),导流槽(6-1)中部铰接连有把手和回位弹簧的落料挡板(6-2),导流槽(6-1)的后部设置处于多级分选装置(4)底部的皮带输送装置(6-3)。”

针对本专利,金乡县盛兴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89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8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除再次提交上述附件1(下称证据3)之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5日、公开号为US2003/0101524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4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35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2或3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余为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6年10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6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日,将请求人于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于2016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修改稿。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不准确,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2)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6年1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01月0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6年11月2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2016年11月10日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为准。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予以采信。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3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蒜分选加工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产品处理设备,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将抗微生物剂应用于食品加工和包装工业中使用的材料,尤其包括在加工或售卖给顾客之前须分类和洗涤的产品(如水果和蔬菜)的加工、处理、包装和储存。一种产品处理机器,其包括:产品接收器,其具有基本水平的接收表面和至少两个与之邻近的相对侧用于将产品保持在接收表面上,产品洗涤器,其靠近所述产品接收器,在传送产品经过其时完成产品洗涤;吸水器,其靠近产品洗涤器,以移动的方式支撑产品并在其离开洗涤器时清除产品上过量的水;以及泡沫填充物,其至少覆盖机器的一个产品接触表面,其中泡沫填充物用于减少产品的碰伤,且泡沫填充物由抗微生物剂形成以延缓填充物内微生物的生长。系统110包括带式接收传送机形式的产品接收器114,接收器优选地其高度可调整,且配备光滑的传送带116,用于向前传送放在其上的产品。如图所示,产品接收器是一个基本水平的接收表面,由至少两个与之邻近的相对侧包围,该相对侧将产品保持在接收表面或传送带116上。靠近产品接收器的是产品洗涤器或清洗站118。虽然可以使用干刷方法将污垢从产品(如,马铃薯)上清除,但计划安装一个湿洗涤器118,其中,该洗涤器包括多个3.5英尺长的刷子(参见图9),和用来每分钟喷出1-5加仑水的喷嘴,从而在传送产品经过其时洗涤产品。简要参考图9,所示为一对刷子908,其中洗涤器中使用的刷子包括芯件或中心圆柱件910,从其中放射状延伸出多个刷毛簇914。在洗涤器118的输出端,产品优选由位于吸水器122的一连串吸水辊支撑。吸收器122用于在其离开洗涤器时清除产品上过量水的同时支撑产品。加工线中下一站是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其将产品移动到打蜡机132的入口,该打蜡机可用于将热蜡涂一些产品上(如马铃薯、黄瓜、胡椒)。打蜡机优选包括多个台面刷和顶部涂料器。打蜡机之后是三个一系列分级站140、142和144;以及相关联的包装台140A、142A和144A。系统的末端是一个旋转包装台150,其适合根据大小并通过一系列分级单元来接收之前尚未分类的产品。在分级单元140到144中,产品会穿过分级传送带146的孔下落(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1-4页、附图1-10)。
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产品处理机器、产品接收器114、分级站140、142和144、包装台140A、142A和144A、清洗站118、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分级传送带14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选加工机、上料装置、多级分选装置、接料装置、净皮处理装置、滚动分拣挑选装置、转动的筛网。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产品接收器114为放料平台,产品接收器114后部接有清洗站118,清洗站118后面接辊子检查输送机130,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后面接分级站140、142和144,分级站140、142和144为从前向后布置的带有转动的分级传送带146。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5段还公开了清洗站118可以采用干刷将污垢从产品上清除,但证据1并未具体公开干刷的结构。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分选加工机用于分选大蒜,而证据1的产品处理设备用于分选马铃薯、黄瓜、胡椒等水果或蔬菜,未明确提到用于分选大蒜;(2)本专利的净皮处理装置为振动筛或者毛刷滚筒装置或者是振动筛与毛刷滚筒装置的组合,而证据1仅公开了采用干刷将污垢从物料上清除;(3)本专利的滚动分拣挑选装置为滚子输送链,而证据1未具体公开其辊子检查输送机的结构;(4)本专利的多级分选装置可以采用振动的筛网,并且从前向后级筛网的网孔逐渐变大,而证据1仅公开了采用分级传送带146进行分选的技术方案。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证据1为一种通用的分选加工机,能够用于马铃薯、黄瓜、胡椒等各种水果或蔬菜的分选加工,大蒜也属于常见的蔬菜类产品,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大蒜进行分选加工时,有动机在用于处理多种蔬菜的通用分选加工机中寻找相关的技术方案,将证据1中的分选加工机用于分选大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振动筛,该组合式振动筛能提高花生、药材、大蒜土豆等的秧、土分离效果,减少收获损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包括有筛框内的筛体,筛框内前部为前筛体,上筛体前端连接着前筛体后端,后筛体设在上筛体后下部,中筛体设在上筛体下部,下筛体设在中筛体下部。本实用新型可使收获机械具有秧、土分离效果好,减少收获损失的积极效果(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2)。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采用振动筛结构对大蒜、土豆等农产品进行秧、土分离,能够对附有土块的大蒜进行净化。尽管证据2为一种收获机上采用的振动筛,但利用振动筛进行净化和分离物料广泛用于各个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种公知的净化和分离物料的方式用于分离大蒜和蒜皮以达到净化的效果,而且证据2也公开了振动筛结构用于大蒜的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中引入振动筛来实现大蒜净皮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证据1公开了采用干刷净化物料的技术手段,其附图9公开了洗涤器中使用的刷子包括芯件或中心圆柱件910,也可以看出其为一种毛刷滚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与这种洗涤器中的刷子结构相似的刷子用作干刷清理物料,在证据1和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振动筛与毛刷滚筒组合使用对物料进行净化。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证据1公开的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在输送物料的同时能够将物料摊开,便于对物料的检查或挑选,与本专利的滚动分拣挑选装置相对应,尽管证据1中未描述辊子检查输送机130的具体结构,但由证据1的附图1-2能够明显看出,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包括多个平行布置的辊子,且将物料由低处向高处输送,如果证据1中的每个辊子仅能够绕位置相对机架固定的轴旋转,将难以实现将马铃薯等物料由低处向高处输送的目的,为实现上述目的,本领域通常会将平行布置的多个辊子连接成类似皮带的循环转动结构,采用链条来驱动这种结构循环转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辊子检查输送机130设置为滚子输送链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证据1已经公开了分级传送带146的技术方案,用于将物料分级筛选,而通过振动帮助物料由筛网下落广泛用于筛分领域,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尽管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从前向后级筛网的网孔逐渐变大,但对水果和蔬菜的分级通常都是以大小为标准,如果前级的网孔比后级大,显然无法起到分级筛选的目的,因此,从前向后级筛网的网孔逐渐变大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滚动分拣挑选装置具备分拣挑选功能,零碎的蒜瓣从滚子缝隙中落下,不需要人工分拣,而证据1中的辊子检查输送机不具备分拣挑选功能。

但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述的功能、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无任何文字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出本专利的滚动分拣挑选装置不需要人工进行分拣挑选,证据1中的辊子检查输送机也能使输送的物料均匀摊开向后输送,并且能够实现对所输送的水果或蔬菜进行检查的功能,而检查显然是为了对物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后通常要将不符合要求的水果或蔬菜拣出,与本专利滚动分拣挑选装置的分拣挑选的功能并无实质差别,因此,证据1中的棍子检查输送机13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滚动分拣挑选装置。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料装置(1)由支撑架(1-3)支撑倒料平台(1-1),倒料平台(1-1)侧边设置侧挡板(1-2)”。

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第0024段记载了,如图所示,产品接收器是一个基本水平的接收表面,由至少两个与之邻近的相对侧包围,该相对侧将产品保持在接收表面或传送带116上。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产品接收器114、接收表面、相对侧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上料装置、倒料平台、侧挡板,接收表面侧边设置相对侧,由附图1、2中,也能看到产品接收器的支撑架,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振动筛由振动筛主体架(2-5)悬吊筛面(2-1),振动筛主体架(2-5)下面设置偏心轴支撑架(2-4),偏心轴支撑架(2-4)支撑电动机和偏心轴(2-2),偏心轴(2-2)与电动机动力连接,偏心轴(2-2)与筛面(2-1)之间连接振动杆(2-3),振动筛主体架(2-5)前部处于筛面(2-1)出口下部设置橡胶板(2-6)”。

证据2公开了振动筛结构,其包括曲柄摇杆、筛网等,其利用曲柄摇杆结构驱动振动结构,因此,证据2公开的振动筛与本专利的振动筛驱动方式不同,但权利要求3限定的利用偏心轴、振动杆结构驱动振动筛是本领域常用的驱动振动筛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筛面出口下部的橡胶板作为振动筛与滚动分拣挑选装置的连接件,能够使物料平稳过渡,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毛刷滚筒装置包括链条链轮箱(3-1)、毛刷滚筒(3-2)、毛刷滚筒侧板(3-3)、毛刷滚筒主体架(3-4)以及电动机,毛刷滚筒主体架(3-4)上部两侧设置毛刷滚筒侧板(3-3),毛刷滚筒侧板(3-3)支撑若干排列成一个面的毛刷滚筒(3-2),一侧毛刷滚筒侧板(3-3)上设置链条链轮箱(3-1),在链条链轮箱(3-1)里对应毛刷滚筒(3-2)的端部固定链轮,在所有的链轮上挂结同一根链条,其中一个链轮或链条与电动机动力连接”。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6段记载了,参考图9,所示为一对刷子908,其中洗涤器中使用的刷子包括芯件或中心圆柱件910,从其中放射状延伸出多个刷毛簇914。此外,证据1公开了可以采用干刷将污垢从产品上清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与图9中示出的结构相似的结构作为干刷清理物料,而关于其具体的驱动方式和相关配件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滚动分拣挑选装置(3)包括主体板(4-3)、滚子链(4-1)、滚子(4-2),通过主体板(4-3)支撑链轮轴,两端链轮轴上的链轮之间挂结滚子链(4-1),其中一个链轮轴与电动机动力连接,两条平行的滚子链(4-1)之间挂结平行布置的滚子(4-2)”。

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38段记载了,辊子检查输送机130包含多个平行传送辊。因此,证据1给出了采用多个平行辊输送物料的技术启示,而关于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个辊子的传动连接关系以及主体板、滚子链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多级分选装置(4)有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上部前后两侧设置侧板(5-5),通过侧板(5-5)支撑滚筒(5-1),在滚筒(5-1)上挂结布满网孔的筛网(5-2),滚筒(5-1)与布置在多级分选装置主体架(5-6)上的电机(5-3)动力连接,构成一级分选装置;从前向后布置若干级筛网(5-2)的网孔逐级增大的分选装置”。

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分级站140、142和144有主体架,主体架上部前后两侧设置侧板,侧板支撑分级传送带146,分级传送带146上布满网孔。证据1未公开滚筒和电机结构,也未公开从前向后布置若干级筛网的网孔逐级增大的分选装置。但滚筒和电机是驱动证据1中分级传送带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在解决分级传送带的传动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滚筒输送传送带,尽管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从前向后级筛网的网孔逐渐变大,但对水果和蔬菜的分级通常都是以大小为标准,如果前级的网孔比后级大,显然无法起到分级筛选的目的,因此,从前向后级筛网的网孔逐渐变大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接料装置(5)设置带有接料口的导流槽(6-1),导流槽(6-1)中部铰接连有把手和回位弹簧的落料挡板(6-2),导流槽(6-1)的后部设置处于多级分选装置(4)底部的皮带输送装置(6-3)”。

证据1中包装台140A、142A和144A设置带有接料口的导流槽,用于接收分选后的物料,并且导流槽下方设有输送机传送带148。而在导流槽中部铰接连有把手和回位弹簧的落料挡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接收物料时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使用方式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19416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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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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