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设备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是河北一家生产棉花发泡机设备的知名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棉花发泡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是河北当地的另一家公司,双方互为竞争对手。
B申请了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日为 2014年*月*日 ,专利号为 ZL20142*******.0 ,名称为 《*****发泡平台》。
在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后,B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A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的诉讼,要求巨额赔偿。
A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非常着急,多方咨询通过朋友引荐找到了在北京的专业专利律师赵建刚。赵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始末后,通过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B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为B公司自己的一篇在先专利(该专利已经终止)所公开,构成本行业的现有技术,依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赵建刚律师建议A公司对B公司的专利权,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无效该专利。这样,就可以使B公司在重庆法院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没有了专利权基础,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彻底解决问题。
A公司听从了赵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的建议,委托赵建刚律师向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B公司的专利提出了无效申请。
目前,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已经做出决定,确认该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调心式发泡平台,用于调节钢管与套于所述钢管外的夹克管的同心度,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撑系统,包括大架和至少两个设于所述大架上的能开启闭合的用于容置所述夹克管的环形开合架;
调节系统,包括多个设于所述环形开合架上的升降机构以及与所述升降机构连接的位于所述环形开合架与所述夹克管间并在所述升降机构的驱动下同时做靠近或远离所述夹克管运动以校正所述夹克管的圆柱度的多根校正杠;
动力传输系统,包括设于所述大架上的传动轴、用于驱动所述传动轴转动的电动机以及连接在所述传动轴与升降机构之间用于将传动轴的动力传递至所述升降机构的链轮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架包括用于装设所述环形开合架的基座和分别设于所述基座两端的第一支撑架与第二支撑架,所述第一支撑架包括架体和连接在所述架体上能够开启闭合用于使所述钢管穿入所述夹克管内的翻转支架,所述架体与所述翻转支架相扣合的一端设有锁紧装置;所述环形开合架由上翻转部和下固定部对扣形成,所述上翻转部与下固定部对应的一端通过轴套转动连接,相扣合的一端设有锁紧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开合架为圆环形或正多边形,所述上翻转部与下固定部上开设有沿所述环形开合架径向贯通的多个通孔,每个所述通孔内分别设置有一个能沿所述通孔运动的所述升降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机构为具有壳体、位于所述壳体内的丝杠以及驱动丝杠带动所述校正杠沿所述环形开合架的径向做靠近或远离钢管动作的蜗轮和蜗杆的蜗轮丝杠升降机,所述蜗轮与蜗杆相啮合且所述蜗杆至少一端伸出所述壳体外用于与所述链轮机构连接;所述丝杠与所述蜗轮相啮合且其两端均伸出所述壳体外,所述蜗轮丝杠升降机外还套设有用于辅助丝杠稳定滑行的导向架,所述导向架朝向所述钢管的一端设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的一侧面与所述丝杠一端连接,另一侧面与所述校正杠连接,所述丝杠带动所述导向架和校正杠与其同步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开 合架里侧对应于所述通孔位置处均设有一用于固定所述壳体的固定钢板,所述固定钢板设有供所述丝杠穿过的穿孔,所述导向架套于所述壳体与连接钢板外并可相对所述连接钢板随所述丝杠滑动,所述环形开合架的通孔内还设有与所述导向架配合的导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每根所述校正杠沿长度方向可分为若干段,每段所述校正杠至少连接两个蜗轮丝杠升降机,所述校正杠用于与所述夹克管接触的一面为平面、V型面、弧面或多段面。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通过多个轴座固定于所述基座上,所述电动机通过皮带轮机构驱动所述传动轴转动,所述链轮机构包括套设在所述传动轴上并与所述环形开合架一一对应的主动链轮以及与每个所述蜗轮丝杠升降机的所述蜗杆同步转动连接的从动链轮,所述主动链轮与其相对应的所述环形开合架上的其中一个从动链轮通过第一链条连接,位于同一所述环形开合架上的相邻两个所述从动链轮之间分别通过第二链条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推动所述上翻转部转动以开启闭合所述环形开合架的开合架启闭油缸、用于推动所述第一支撑架的翻转支架转动的支撑架启闭油缸以及两个分别设于所述第一支撑架与第二支撑架上的用于向钢管两端安装法兰的法兰顶出油缸,所述法兰用于固定钢管与夹克管间相对位置,所述开合架启闭油缸、支撑架启闭油缸及法兰顶出油缸均与液压控制系统连接;所述法兰顶出油缸上均可拆卸式连接有用于固定所述法兰的法兰安装架,所述法兰安装架上设有用于根据所述法兰内径调节安装所述法兰的调节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基座上于钢管中心位置处的钢管顶起油缸和至少两个分别设于所述基座上位于钢管两端位置处的钢管调整油缸,所述钢管调整油缸和钢管顶起油缸上均设有便于托起钢管的接合套。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自调心式发泡平台,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电动机电连接的用于控制及配电的电控装置和至少与所述蜗轮丝杠升降机数量相等并与其连接的用于测定所述丝杠运行距离的位移传感器,所述位移传感器与电控装置电连接以传输信号至所述电控装置,所述电控装置还与所述液压控制系统电连接以控制液压油的供给。”
针对本专利,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2945U,申请号为201120210097.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28792U,申请号为201020267903.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又于2016年8月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附件3(证据1):同附件1;
附件4(证据2):公开日为1987年1月17日,公开号为CN85102477A,申请号为8510247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6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和2016年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分别于2016年8月30日和2016年9月2日将其转给请求人,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相对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双方当庭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将该区别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调心式发泡平台。
证据1涉及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参见其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调整钢管及套于所述钢管外的夹克管之间的同心度,包括具有截面为圆弧形的支撑部的大架和截面为圆弧形的上翻转支撑架,所述支撑部与所述上翻转支撑架的曲率半径相同,所述支撑部与所述上翻转支撑架的一侧通过转轴连接形成用于容置所述夹克管的空间;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径向均开设有多个通透的开槽,多个所述开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的母线成组设置,每组中至少包括两个所述开槽,每个所述开槽中分别设置一个导向架,位于同一母线上的每组开槽中的所述导向架固定一根位于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内的夹管方杠;每个所述导向架上分别设置一个用于控制所述导向架从而带动所述夹管方缸接近或远离所述夹克管运动的丝杠升降机。作为优选,还包括设于所述大架两端的用于在所述夹克管和钢管之间的两端装入和退出法兰的两个法兰顶出油缸,所述法兰顶出油缸通过法兰支撑架与所述法兰连接;还包括设于所述大架底部的用于将所述夹克管和钢管同时顶起以使所述夹克管与所述钢管的端部分离的两个钢管顶起油缸,设于所述大架底部的用于调节钢管的上下位置的两个钢管校正油缸。实施例中设置了用于驱动各丝杠升降机的多个链轮和链条,各所述链轮之间通过所述链条传动,所述多个链轮包括两个主动链轮和个驱动链轮;电机输送的动力通过从动皮带轮传递给主驱动轴,主驱动轴通过两个主动链轮30个驱动链轮将动力分别输送给16个丝杠升降机,丝杠升降机再驱动丝杠带动导向架和夹管方杠做接近、远离所述中心轴的径向运动。
由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支撑系统包括至少两个环形开合架。专利权人对该区别予以认可,并认为其解决了降低成本能耗、装配方便的技术问题。对于该区别合议组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的发泡平台在操作时的方式和步骤基本相同,均是通过设置在支撑系统上的调节系统的升降来校正夹克管的圆柱度,并且二者的调节系统也是相同的,而且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第[0004]段)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径向均开设有多个通透的开槽,多个开槽沿所述上翻转支撑架和所述支撑部的母线成组设置,每组中至少包括两个所述开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基础上容易想到采取多个环形开合架的方式,并且为达到降低成本、装配操作方便的目的,在证据1的调节系统的部位(即导向架、丝杠升降机的部位)设置多个环形开合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这些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相比分别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2中的环形开合架对扣形成且具有锁紧装置;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环形开合架为圆环形或正多边形;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与导向架配合的导轨;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校正杠沿长度方向分为若干段,与夹克管接触一面为平面、V形面、弧面或多段面;权利要求8限定了法兰安装架上具有调节孔;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接合套。同时专利权人还认可其余的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并认为上述区别能够使得相应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保证平台稳定支撑及锁紧效果,将开合架设置为具有锁紧装置的对扣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证据1中的支撑架截面为圆形,正多边形的开合架也属易于装配的常规变形结构;为保证导向架的稳定升降,在通孔内设置与其配合的导轨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为保证制造和装配方便,将校正杠设置为若干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为基于实际接触的夹紧效果而对接触面的形状进行常规变换也属常规手段;此外,为方便多种尺寸法兰的安装固定、以及便于托起钢管,分别在法兰安装架上设置调节孔、在钢管顶起油缸上设置接合套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由此,综合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获取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8。
证据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说明书附图3)一种三自由度自动纠偏系统,其作用是强制黄夹克与钢管保持同心,其包括主要由测偏传感器、控制线路、机械执行机构三大部分构成的负反馈自动跟踪系统,通过由测偏传感器把黄夹克对钢管的偏心量自动测量出来,转化为电压信号经控制线路处理后变成信号去控制执行机构反向推动黄夹克管,使其恢复与钢管同心。
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采用测偏传感器的电信号来调整同心度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方便的校正效果,有动机想到在证据1的基础上对其做相应改进,而权利要求10具体限定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获取的。因此,结合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由此,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42012805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