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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铁骑律师团队帮助湖南客户成功无效对方“机电动力系统”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19-12-20 17:12: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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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机电液一体化连体压缩箱动力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120489058.9,申请日为2011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机电液一体化连体压缩箱动力系统,包括安装导轨,所述安装导轨上固定有前面板、后面板、内置电控系统的电控箱、电机、油泵、容纳液压介质的液压油箱、液压集成阀组、用于降低液压油温度的风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箱与所述前面板相连,所述电机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所述油泵位于所述液压油箱内,所述电机通过联轴器与所述油泵相连,所述油泵通过联接盘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所述液压集成阀组固定在所述液压油箱上,所述风冷器固定在安装导轨上并靠近所述后面板,所述电控箱上还设有航空插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电液一体化连体压缩箱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前面板上罩有挡雨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电液一体化连体压缩箱动力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导轨为平行设置的两根折弯的槽钢。”

针对本专利,湖南博世力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0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195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66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采用风冷器给液压油降温,而证据1采用散热器;(2)本专利采用联接盘连接油泵和液压油箱,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两者的连接方式;(3)本专利电控箱上设有航空插座,证据1为插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0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7年03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安装导轨;(2)安装导轨上固定有前面板、后面板;(3)用于降低液压油温度的风冷器;(4)所述电机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所述油泵位于所述液压油箱内;(5)所述风冷器固定在安装导轨上并靠近后面板。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且在整体上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结构不够紧凑,操作不简便,适用性不强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04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03月0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7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表示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2)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用于降低液压油温度的风冷器,(2)油泵通过联接盘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3)电控箱上还设有航空插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CN201419524Y)公开了一种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3,特别是一种用于联体垃圾压缩箱上的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参见证据1技术领域部分),并具体公开了该液压动力系统由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和电气控制系统102组成,所述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 由顺序连接的油泵33、油箱35、控制阀36、压力传感器304和散热器38(其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风冷器的功能)等组成,油泵33下方连接有进油过滤器34,油泵33上方连接有高压胶管42,油箱 35的上方设有空气滤清器43,油箱35的下方设有放油螺塞44,控制阀36上连接有回油液压单向阀37和回油过滤器45,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的末端设有导流罩46;所述电气控制系统102由电机32和电器控制箱31(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控箱)组成,在电器控制箱31的一端设置有封板39(对应于本专利的前面板)。其中,电器控制箱31包括开关电源61、显示器47等,所述电器控制箱31表面设有操作面板49和散热百叶窗48,操作面板49上设置有电源插座51(其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航空插座的功能)、电源开关52和运行控制按钮50;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和电气控制系统102两者进行通信和控制是通过压力传感器304 来实现的,压力传感器可以提供压力-电流信号,从而满足其控制需要。电机32与油泵33通过电机法兰40和联轴器41相连接,并形成为一体结构,整体紧凑、美观,可完全安装于联体垃圾压缩箱体4前端的狭小空间中,驱动翻转架1翻转垃圾,将垃圾斗或桶举升,使垃圾倾倒入压缩型腔,或驱动压缩机头2将压缩垃圾,将松散垃圾压入垃圾箱体4;同时,锁紧机构5锁紧后门密封箱体4,尾门6作为垃圾箱体后盖,密封垃圾箱体。此外,从证据1的附图2可以看出,在封板39的另一侧同样设置有封板,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面板。

经对比,证据1中的“控制阀36”和“液压单向阀37”相当于本专利的“液压集成阀组”,结合证据1的附图2,证据1中的“在电器控制箱31的一端设置有封板39”公开了本专利的“电控箱与所述前面板相连”,“电机32与油泵33通过电机法兰40和联轴器41相连接”公开了本专利的“电机通过联轴器与所述油泵相连”,“顺序连接的油泵33、油箱35、控制阀36、压力传感器304和散热器38”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集成阀组固定在所述液压油箱上,所述风冷器靠近所述后面板”,其中“散热器38”的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风冷器的功能,证据1附图2所示与最左侧的封板39相对应的最右侧的封板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后面板。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压缩箱动力系统包括安装导轨,各部件安装在安装导轨上,而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各部件的安装载体;(2)本专利的电机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油泵位于所述液压油箱内,通过联接盘与所述液压油箱相连,而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上述连接关系;(3)本专利用于降低液压油温度的是风冷器,电控箱上还设有航空插座,而证据1中用于降低液压油温度的是散热器38,电控箱上设置的是普通电源插座51。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拆装,便于维护,为解决该问题采用安装导轨作为安装各部件的载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结合证据1的附图2,将电机32设置为液压油箱36相连,油泵33设置在液压邮箱35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将油泵通过联接盘与液压油箱35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证据1公开的散热器38的基础上,为提高散热效果而将散热器设置为风冷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在证据1公开的电源插座51的基础上,为提高安全性能和防护等级,而采用航空插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技术知识或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前面板上罩有挡雨罩”,证据2(CN201506695U)公开了一种凿井绞车电控柜防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在电控柜顶部安装防雨罩”,“通过把防雨装置放在凿井绞车电控柜的上边,减少漏雨连电故障发生,增加设备工作效率而且美观整洁。由于加防雨装置,使电控柜内的电器元件动作准确,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参见证据2说明书的5-8段,及其附图1),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对前面板上的操作面板进行防护,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安装导轨为平行设置的两根折弯的槽钢”,而将安装导轨设置为平行的两根折弯的槽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48905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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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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