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连体压缩箱液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120489097.9,申请日为2011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连体压缩箱液压系统,包括油箱、电动机、液压泵、进油通路、回油通路、推铲油缸、翻转油缸、差动阀、推铲阀、互锁阀、翻转阀,所述电动机与液压泵相连,所述液压泵的一端通过过滤器与所述油箱相连,另一端与进油通路相连;所述翻转油缸与所述翻转阀通过管道相连,所述差动阀、推铲阀、互锁阀、翻转阀均为包括A、B、P、T四个油口的二位四通换向阀,所述进油通路与互锁阀的P口连接,所述回油通路分别与差动阀的T口和推铲阀的T口直接相连,且所述回油通路还与互锁阀的T口和翻转阀的T口相连,所述进油通路与互锁阀的P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设有一个插装式单向阀,所述互锁阀的A口与翻转阀的P口相连,所述互锁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P口相连;所述差动阀的A口与推铲阀的A口并联连接,其油路与所述推铲油缸的无杆腔连接;所述差动阀的P口与所述推铲油缸的有杆腔连接,在所述推铲阀的T口与A口之间设置有一个叠加式液控单向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体压缩箱液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差动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B口并联连接,其油路与所述叠加式液控单向阀的控制端相连;所述翻转阀的A口和B口均通过单向阀和单向节流阀而分别与所述翻转油缸的无杆腔和有杆腔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体压缩箱液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油通路与回油通路之间、所述回油通路与互锁阀的A口之间均设有一个溢流阀,所述回油通路通过冷却器和带旁通阀的过滤器而与油箱连接,所述油箱还连接有一个液位计,所述进油通路上还连接有压力传感器和测压接头,所述油箱上安装有预压式空气滤清器。”
针对本专利,湖南博世力健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0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195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设有一个插装式单向阀,2)所述互锁阀的A口与翻转阀的P口相连,所述互锁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P口相连,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7年0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03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04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7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进油通路与互锁阀的P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阀;2)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设有一个插装式单向阀,3)所述互锁阀的A口与翻转阀的P口相连,所述互锁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P口相连,该区别技术特征保护了油缸,优化了油路,减少渗油和漏油的可能性,减少了高压油对翻转油缸的冲击等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2017年03月09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当庭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特别是一种用于联体垃圾压缩箱上的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3,由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和电气控制系统102组成,所述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由顺序连接的油泵33(对应于本专利的液压泵)、油箱35、控制阀36、压力传感器304和散热器38等组成,油泵33下方连接有进油过滤器34,油泵33上方连接有高压胶管42,油箱35的上方设有空气滤清器43,油箱35的下方设有放油螺塞44,控制阀36上连接有回油液压单向阀37和回油过滤器45,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的末端设有导流罩46;所述电气控制系统102由电机32(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动机)和电器控制箱31组成,在电器控制箱31的一端设置有封板39。其中,电器控制箱31包括开关电源61、显示器47等,所述电器控制箱31表面设有操作面板49和散热百叶窗48,操作面板49上设置有电源插座51、电源开关52和运行控制按钮50,所述运行控制按钮50包括循环运行按钮53、停止/后退按钮54、锁匙旋钮55、翻斗上升按钮56、急停按钮57和翻斗下降按钮58,可实现推头的一次二次循环、连续循环、手动点动推出、手动点动回程和翻转架的翻转上升及翻转下降功能;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和电气控制系统102两者进行通信和控制是通过压力传感器304来实现的,压力传感器可以提供压力-电流信号,从而满足其控制需要。电机32与油泵33通过电机法兰40和联轴器41相连接(即公开了本专利的“电动机与液压泵相连”),并形成为一体结构,可完全安装于联体垃圾压缩箱体4前端的狭小空间中,驱动翻转架1翻转垃圾,将垃圾斗或桶举升,使垃圾倾倒入压缩型腔,或驱动压缩机头2将压缩垃圾,将松散垃圾压入垃圾箱体4;同时,锁紧机构5锁紧后门密封箱体4,尾门6作为垃圾箱体后盖,密封垃圾箱体。
如图5所示为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的原理图,由顺序连接的油泵33、油箱35、控制阀36、压力传感器304、散热器38等组成,控制阀36包括了顺序连接的四个二位四通电磁阀:DT1、DT2、DT3、DT4(对应于本专利的差动阀、推铲阀、互锁阀、翻转阀);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3设置有与主油路连接的两组油路A1/B1、A2/B2,一组油路为推头油路A1/B1,推头油缸301(对应于本专利的推铲油缸)与A1/B1联接,另一组油路为翻转架油路A2/B2,翻转油缸302(对应于本专利的翻转油缸)与A2/B2联接;控制阀36的进油口为P,与油泵33上的单向阀连接,出油口为T,与回油过滤器45连接;控制阀36的进油口还引出高压油口P1,P1与压力传感器304连接;DM为电机的电磁阀,用来控制电机的启动与停止。主油路和翻转架油路中分别设置有一个溢流阀,推头油路中还叠加设置有一个液压单向阀303(对应于本专利的一个叠加式液控单向阀),翻转架油路中还叠加设置有液压锁和双向节流阀。工作时采用电机驱动油泵,通过单向阀供出高压油,在控制上采用四个二位四通电磁阀作为控制阀36,控制推头油缸301和翻转油缸302的工作状态,其中,一个控制推头的快进与慢进切换,一个控制推头的换向(前推或回程),一个控制压力油在推头油路与翻转架油路之间的互锁切换,一个控制翻转上升与下降。在推头油路中,采用二位四通电磁阀实现推头油缸301的差动回路功能,从而实现推头前推过程中可有快进(小推力)和慢进(大推力)的效果;在主油路中,采用一个溢流阀,可对液压系统的总压力进行调压、限压、溢流、安全功能,在翻转架油路中,采用另一个溢流阀,因为翻转架工作时所需压力较小,这个溢流阀可对翻转架压力进行调节,避免翻转架工作时,系统处于高压溢流状态,降低发热。在翻转架油路中,叠加了液压锁和双向节流阀,液压锁可对翻转架任何一个位置进行锁紧,提高安全性,双向节流阀可对翻转架上升和下降速度进度调节,使其上升、下降速度处于最佳状态,便于翻转架进料。在推头回路中,还叠加设置有一个液压单向阀303,使推头油缸301在回程过程中的压力大大降低,油温也相应下降,从而提高了系统稳定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一段,及其附图1-7)”。
从证据1以上公开的内容结合附图2、5可以看出,该液压动力系统还包括进油通路、回油通路,液压泵的一端通过过滤器与所述油箱相连,另一端与进油通路相连,电磁阀DT1、DT2、DT3、DT4均为包括A、B、P、T四个油口的二位四通换向阀,进油通路与DT3(即互锁阀)的P口连接,所述回油通路分别与DT1、DT2、DT3、DT4的T口直接相连,所述进油通路与DT3(即互锁阀)的P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阀,所述DT3(即互锁阀)的B口与DT4(即翻转阀)的P口相连,所述DT3(即互锁阀)的A口与DT2(即推铲阀)的P口相连;所述DT1(即差动阀)的A口与DT2(即推铲阀)的A口并联连接,其油路A1与所述推头油缸301的无杆腔连接;所述DT1(即差动阀)的P口与所述推头油缸301的有杆腔连接,在所述DT2(即推铲阀)的T口与A口之间设置有一个叠加式液控单向阀303。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设有一个插装式单向阀,而证据1的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无单向阀;2)所述互锁阀的A口与翻转阀的P口相连,所述互锁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P口相连,而证据1中互锁阀DT3的A、B口反接。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液压设备中,为防止液压油回流,根据油路需要的单向流动方向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单向阀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回油通路和翻转阀的出油口T口之间的油路单向流动方向,因此,为防止回油对翻转阀的冲击,而在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靠近T口的位置设置一个单向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选择合适的单向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插装式单向阀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一种单向阀,为安装方便而选择插装式单向阀设置在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和证据1均是采用互锁阀DT3得电、断电的切换控制推铲油缸和翻转油缸的工作切换,本专利是互锁阀DT3断电,差动阀DT1和推铲阀DT2动作,从而控制推铲油缸工作,互锁阀DT3得电,翻转阀DT4动作,从而控制翻转油缸工作;证据1是互锁阀DT3得电,差动阀DT1和推铲阀DT2动作,从而控制推铲油缸工作,互锁阀DT3断电,翻转阀DT4动作,从而控制翻转油缸工作。可见互锁阀DT3的A、B口反接,其实际是互锁阀DT3得电和断电状态下控制的推铲油缸和翻转油缸不同,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简单的技术选择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1)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2)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进油通路与互锁阀的P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阀”,在附图明确了该单向阀的设置位置为靠近互锁阀DT3的P口,证据1的单向阀设置在靠近液压泵的位置;(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02】段记载的“推铲回油产生的冲击会对翻转架造成干扰”,以及说明书【0009】段记载的“本实用新型……解决了推铲回油冲击对翻转架的干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控制推铲油缸动作的电磁阀换向瞬间产生的高压油对翻转油缸的冲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油路优化,适应设备结构,便于维修。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技术领域部分明确记载,其“涉及垃圾压缩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连体压缩箱液压系统”,证据1的技术领域部分明确记载,其涉及“一种用于联体垃圾压缩箱上的集成式液压动力系统”,可见二者均是应用于垃圾压缩箱上的液压系统,技术领域相同;(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是“进油通路与互锁阀的P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阀”,该特征并未限定单向阀的设置位置是靠近互锁阀DT3的P口还是靠近液压泵,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特征;(3)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单向流动的油路上设置单向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本专利中,回油通路与四个二位四通阀的T口并联连接,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回油通路与所述翻转阀的T口之间设有一个插装式单向阀”包括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单向阀设置在翻转阀的T口附近,即回油通路与翻转阀的T口之间支路上,第二种可能是单向阀设置在回油通路与四个支路并联之前的油路上,对于前者,可以起到防止推铲回油冲击对翻转架干扰的作用,如果单向阀设置在回油通路与四个支路并联之前的油路上,则无法起到专利权人声称的上述作用,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1)并不能解决推铲回油冲击对翻转架干扰的技术问题;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情况为适应设备的结构等而采用互锁阀DT3得电控制推铲油缸,DT3断电控制翻转油缸工作,抑或互锁阀DT3得电控制翻转油缸工作,DT3断电控制推铲油缸工作,均属于常规技术选择。
3.2关于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差动阀的B口与推铲阀的B口并联连接,其油路与所述叠加式液控单向阀的控制端相连;所述翻转阀的A口和B口均通过单向阀和单向节流阀而分别与所述翻转油缸的无杆腔和有杆腔相连”,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一段,及其附图1-7),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进油通路与回油通路之间、所述回油通路与互锁阀的A口之间均设有一个溢流阀,所述回油通路通过冷却器和带旁通阀的过滤器而与油箱连接,所述油箱还连接有一个液位计,所述进油通路上还连接有压力传感器和测压接头,所述油箱上安装有预压式空气滤清器”,证据1公开了:“在主油路中,采用一个溢流阀,可对液压系统的总压力进行调压、限压、溢流、安全功能,在翻转架油路中,采用另一个溢流阀,因为翻转架工作时所需压力较小,这个溢流阀可对翻转架压力进行调节,避免翻转架工作时,系统处于高压溢流状态,降低发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至第5页第三行),“液压传动控制系统101……由顺序连接的油泵33、油箱35、控制阀36、压力传感器304、散热器38(对应于本专利的冷却器)等组成,控制阀36……出油口为T,与回油过滤器45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结合证据1的附图5可以看出,证据1的进油通路与回油通路之间、所述回油通路与互锁阀的B口之间均设有一个溢流阀,所述回油通路通过冷却器和带旁通阀的过滤器而与油箱连接,所述油箱还连接有一个液位计,所述进油通路上还连接有压力传感器304。在此基础上,在进油通路上进一步连接测压接头从而触发压力传感器对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结合上文分析可知,互锁阀的A、B口反接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回油通路与互锁阀的B口之间设有一个溢流阀的基础上,将溢流阀设置在回油通路与互锁阀的A口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为消除杂质并平衡大气压而在油箱上安装滤清器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选择合适的滤清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预压式空气滤清器作为本领域公知的一种滤清器,选择预压式空气滤清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48909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