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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等专利纠纷中,解释权利要求时,依据“内部证据优先”可能带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17 07:28:12| 浏览次数:

专利侵权等专利纠纷中,解释权利要求时,依据“内部证据优先”可能带来的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等案件中,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或用语的解释往,往是案件程序的第一步!目前,我国现行的专利相关法律法规中,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或用语的时候,采用的是“内部证据优先”原则。那么,什么叫“内部证据优先”呢?下面我们举例子来说明:

假如说,描述一个技术特征的用语,它存在一定的歧义,那它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如何准确确定其真实含义呢?

首先,我们会以涉案专利文献中,比如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是答通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中,记载的这些技术特征或用于的特定的定义为优先!——这些涉案专利文献中的记载,即所谓的“内部证据”

只有这些“内部证据”中,没有明确记载的时候,才可以去采用“外部证据”。——所谓“外部证据”,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

 

采用“内部证据优先”肯定是有好处的,比如能够充分尊重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真实的意思。但是,采用“内部证据优先”也有弊端甚至有可能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利用这个制度危害他人或社会公众权益!

比如汽车领域中某一个专利中,它的权利要求1中写着是一个“轮胎”。假如一个社会公众,或者说一个相关的人员甲,去查阅这个专利的时候,一看权利要求1中没有写方向盘,而甲自己生产的产品是涉及到的是方向盘,甲可能就认为这个专利跟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不相关,不会构成侵权,立马就略过了,不用担心这个专利,又去检索别的专利了。但是,有可能在他略过的这个专利文献中,说明书的某个部分,或者某些不太显眼的地方,甚至在答通过程形成的文件中,它隐含了一个定义,所谓的“轮胎”在本专利中就是特指“方向盘”!——这种定义显然超出了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正常理解,但是,按照“内部证据优先”规则,此处的“轮胎”就必须理解成“方向盘”!

当然,按照我们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一般技术人员的理解,那轮胎就是轮胎,它不可能是方向盘。可是按照“内部证据优先”原则,既然专利文献中自己特殊定义了“轮胎”就是“方向盘”,那“轮胎”用语就应当按照“方向盘”来解释。这时候,前面所说的甲生产的产品可能就又侵权了。这样的话,就造成一个弊端或者一个漏洞,给了权利人利用这个弊端或漏洞,去迷惑社会公众的一种方式。

虽然我们举的是一个理论上的例子,但实践中也完全有可能存在的。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权人要是把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的这个“轮胎”定义成“方向盘”的话,那么审查员可能会要求你进行更改。如果审查员发现了,让你做出修改就没问题,但是不排除有些并没有经过实审的专利,或者说审查员没发现,或者说没提出要求修改的意见,那有可能就会出现前面所说的弊端。

 

这个例子也提示我们:以后当我们去检索一些专利,用来判断我们是否侵权的时候,不能简单的、粗略的去看一眼,就认为这个专利跟我方相关或不相关。——如果是重要的产品,重要的专利,一定要让相关的比较专业的人士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不仅要看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附图,还要结合答通等一系列的文件,才能最后确定词语的真实的含义!

不然有可能会被迷惑,或者说被故意误导,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法庭如战场,所谓“兵不厌诈”!——就算我们不想“合法的迷惑”对手,也不能让对手给“合法的误导”了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不可不察!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0613日记

北京“专利铁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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