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中“附图公开内容”的确定规则
在专利无效过程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在现有技术文献或者在涉案专利本身文献中,有些技术内容,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或者公开的不是特别充分,但是附图中能够体现——因为附图是工程师的语言!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这些附图体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这些由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呢?
其实,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争议点。下面我们来说一些相对通用的、行业内普遍比较认可的观点。
要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我们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涉案专利本身附图公开的内容。比如,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的理由是超范围——即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时,有些内容是从附图里得到的;但是,无效请求人认为专利本身附图中,并没有公开这些东西,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是超范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会采取严格的标准!——即要求确定附图公开的内容时,必须要严谨,要对社会公众负责!要采取非常严格的标准,甚至认为要达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就是只要有其它的怀疑或可能,这些通过附图“推测”出的内容就不能用,即认为没有达到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审查员往往要求,附图公开的内容还得对应一定的文字记载才行,要是仅仅附图本身公开,被审查员认可是很难的!——也就是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另一种情况:现有技术文献中附图公开的内容。比如,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的理由是没有新创性——即认为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中附图中的内容公开;但是,无效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文献附图中,并没有公开这些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
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往往会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要求文字跟附图公开的内容对应,只要从这个附图里确实能够看得出来的内容,都可以认为是公开了。
实际办案中,有些审查员、有的判例会放得更宽一些,不仅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 “常规技术手段”能够置换的技术内容,甚至“能够跟公开内容”等同的技术内容的,都认为是已经公开了。——也就是认定标准是相对宽松的。
所以,我们做专利无效的时候,如果碰到的证据,涉及到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被附图公开了,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以及相关细微差别,有时候一点差距就决定了无效的成败。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年06月9日记
来源:北京“专利铁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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