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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中,“附图公开内容”的确定规则,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5-06-09 10:07:30| 浏览次数:

专利无效中“附图公开内容”的确定规则

 

在专利无效过程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在现有技术文献或者在涉案专利本身文献中,有些技术内容,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或者公开的不是特别充分但是附图中能够体现——因为附图是工程师的语言!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这些附图体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这些由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呢

其实,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争议点。下面我们来说一些相对通用的、行业内普遍比较认可的观点。

 

要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我们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涉案专利本身附图公开的内容。比如,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的理由是超范围——即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时,有些内容是从附图里得到的;但是,无效请求人认为专利本身附图中,并没有公开这些东西,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是超范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

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会采取严格的标准!——即要求确定附图公开的内容时,必须要严谨,要对社会公众负责!要采取非常严格的标准,甚至认为要达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就是只要有其它的怀疑或可能,这些通过附图“推测”出的内容就不能用,即认为没有达到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审查员往往要求,附图公开的内容还得对应一定的文字记载才行,要是仅仅附图本身公开,被审查员认可是很难的!——也就是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

 

另一种情况:现有技术文献中附图公开的内容。比如,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的理由是没有新创性——即认为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中附图中的内容公开;但是,无效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文献附图中,并没有公开这些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附图公开的技术内容?

 

这种情况下,实践中往往会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要求文字跟附图公开的内容对应,只要从这个附图里确实能够看得出来的内容,都可以认为是公开了。

实际办案中,有些审查员、有的判例会放得更宽一些,不仅现有技术文献公开的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 “常规技术手段”能够置换的技术内容,甚至“能够跟公开内容”等同的技术内容的,都认为是已经公开了。——也就是认定标准是相对宽松的。

 

所以,我们做专利无效的时候,如果碰到的证据,涉及到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被附图公开了,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以及相关细微差别,有时候一点差距就决定了无效的成败。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069日记

来源:北京“专利铁拳”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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