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专利的“方法技术特征”,在专利无效过程中怎么处理?
今天我们探讨一下,“产品类的专利”中的“方法类技术特征”,在专利无效中怎么认定?
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
我们知道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要么就是一种产品,要么就是配方,要么就是工艺和方法,基本上这三种。当然咱们所说的产品,涉及到是有结构或形状的产品,不包括单纯配方的产品。
产品的专利,还是方法的专利,还是配方的专利,基本上跟专利的主题是相对应的。——也就是,你保护的究竟是产品,还是方法,还是配方,跟权利要求的内容都要是相对应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上,有些产品专利(就是保护的主题是一个产品),但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用“方法的技术特征”来限定的。对于这种特殊的、“用方法限定产品的”的产品专利,在专利无效中是怎么去认定,或者是怎么去考虑的?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最终要落到“所谓的方法类的技术特征,是否对要保护这个产品引起了实质性的改变”。
为了形象的说明问题,我举个例子:
假如我们要无效的专利是一个压面机,它有个手把,权利要求中有一个技术特征,说是对这个手把进行“扭弯成型”处理。另外一种情况,是对这个手把进行了“晾晒”处理。
我们看,无论说是“扭弯成型”,还是“晾晒”,实际上都是两个方法,即本专利中是用“方法特征”来限定压面机这个“产品专利”的。
我们知道,假如你对这个把手进行“扭弯处理”,那么这个产品最后结果(结构或形状)肯定是不一样的。因为它扭弯了,最后结构或形状跟之前相比是不一样的,即结构或形状改变了。
但是“晾晒”,对一般的机械产品或者其他结构产品,它最终产品结构形状并没有改变,还是跟原来的一样。
如果在某次无效过程中,假如被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有“扭弯成型”或“晾晒”这两个的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找不到。无效结果是否会一样?
对此,我们分析如下:
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扭弯成型”对产品的形状有实质性影响,属于实质性的限定,而且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就认为这个特征没有被公开,那么,这个专利可能就被无效不掉。
在第二种情况中,所谓的“量晒”,由于对这个产品的形状或结构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改变,即使现有技术里面没有记载这个特征,依然认为这个特征是不用考虑的,不影响无效结果。——即这个专利可能就被无效不掉了!
俗话说,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虽然都是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专利”,但由于对最终产品“有无实质性影响”不同,造成在专利无效中也会被区别对待!并最终影响无效的胜败!
作为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师,对此细微区别,不可不察!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年05月08日记
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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