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有正面《专利评价报告》,还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吗?
最近有当事人甲咨询,发现乙有一款外观设计产品做的很好,自己想生产类似的。但是,乙已申请专利,甲担心将来人家告自己侵权。为此,甲把这款外观设计产品修改了一下,重新做了一个产品——与乙的产品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但是,甲还是担心自己的产品将来会不会被认定为侵权乙的专利。
针对这一难题,有人就给甲支招:让甲把修改后重新做的这个产品,去申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而且等该专利授权后,把新申报的这个外观设计专利去做个《专利评价报告》。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的《专利评价报告》是正面的,那么甲的产品就不侵权了,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生产销售。
这种说法对不对呢?我们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做这个《专利评价报告》的时候,审查员用来评价新的外观设计时,用的对比文件是什么?
假如对比文件就是你要规避的外观设计专利(本案中,即乙的专利),那还好说。如果不是,而是采用的其它的在先设计证据,那将来用这个《专利评价报告》来判断这个修改后的产品是否侵权,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了。
假如用的就是要规避的外观设计专利(本案中,即乙的专利),跟修改后的产品相对比,认为虽然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但是最后的结果,还认为区别点影响较大,该专利应当授权。那这时候,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呢?
结果还是:不一定!为什么说不一定呢?
第一,认定主体是不一样的。咱们知道将来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认定。而这个《专利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派的某一个审查员他自己的意见。
第二,由于这个《专利评价报告》它是一个审查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的一个单方的一种意见,没有经过像法院主持的原被告双方答辩,举证等环节,或者通过多次开庭的辩论等程序。
《专利评价报告》的做出缺少了这些程序,审查员一个人就很难查明,这里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究竟有哪些!比方说哪些是常规设计,哪些是独创型的设计?这些相同点,不同点,哪些是常见的,或者说不常见的设计?哪些是功能性的设计?这个产品的设计空间有多大?这些都没法查明。
因此,在没法查明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就很难去判断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相对于这两者之间的相同点来说,究竟哪些对消费者的影响权重更高?最终认定两者是相似,还是不相似!
所以说,当我们面对这个侵权风险的时候,尤其是这个产品对你还是比较重要的时候,千万不要简单的认为有一个正面的《专利评价报告》就不侵权了!这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
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启动对这个在先专利的无效。
因为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可以无效这个专利,你完全可以不出面,不用打草惊蛇,“匿名”来无效对方的专利。
另外,假如说最终把这个专利无效掉了,自然就没问题了,可以放心大胆的去生产。但是如果无效不掉,并不是就没有作用!
因为,一般在无效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通过这个无效过程,确定出要评价的这个专利,跟在先存在的现有的设计相比,究竟有哪些设计特征是前者独创的,哪些是现有设计里边就有的。
这样,我们即使不能将这个专利无效掉,但可以考虑针对该专利进行规避设计,并且在规避设计的时候,也可以尽量把对方独创的这些特征规避掉。那么,将来再被认定成侵权的概率就非常低了!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作为一个律师,由于经验不足,给出轻率和错误的意见,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潜在或现实的风险!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5年2月23日
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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