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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无效掉的权利要求,还需要对其进行“侵权比对”吗?
发布时间:2025-02-21 11:1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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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ver ten years.

北京专利铁骑


     已经被无效掉的权利要求,属于自始不存在!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还需要对其进行“侵权比对”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个客户来上门咨询专利侵权,他的实用新型专利有两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1被别人给无效掉了,目前仅仅剩下权利要求2。这个客户就想用权利要求2,来继续维权。


我们在跟客户探讨讨论的过程中,有一个步骤就是,提前预判一下对方是否侵权。首先我们就开始跟客户比对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我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这时候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一个新来的律师,不断的挤眉弄眼,好像要提醒我什么。我也很奇怪,不知道他什么意思!一会他看我不理解,还专门又给我发微信过来。我一看,他是告诉我:赵律师你可能没注意,这个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被无效掉了!不用再比对这个权利要求1,直接比对权利要求2就行了!


我一看知道他错出在哪里了——他是认为权利要求1既然已经被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自始不存在,就不用再进行比对了!




大家认为他说的对吗?——当然错了!因为权利要求1虽然已经被无效,但是权利要求2从内容上来说,依然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内容!


本来我觉得,在行业内这是一个对于当事人来说不太熟悉,但对律师来说应当是个比较熟悉的概念,没想到会有律师依然由这种误解!


为此,客户咨询之后,我还专门问了好几个新律师同样的问题——还真有一部分人,跟刚才这个新律师一样的理解!说明这不是一个个别的现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那么,这些律师错在哪里呢?


我们举例说明:比如,权利要求1中有10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中有5技术特征。那么,权利要求2这个技术方案,是不是就是它本身这5个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呢?显然是不对!


真正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实际上这权利要求2,它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的10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5个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权利要求2一共有15个技术特征!


 

那么,为什么在表面上看来,权利要求2只有5个技术特征呢?


其实,是因为在专利撰写的时候,为了简略,为了省篇幅,权利要求2跟权利要求1重复的这10个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就不用再写了,直接引用它就行了!也就是说在权利要求1的10个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权利要求2中的5个技术特征。这样就达到了撰写简化的目的,也是专利法所要求的撰写方式!


因此,在实践中,千万不要理解成——权利要求2就只有这5个技术特征!更不能理解成——如果权利要求1被无效了,只剩权利要求2的话,被告只要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一样,就构成侵权了,完全不用考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俗话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一个案件,有时候能够决定一个家庭或者一个企业的生死!


对待法律规定及其正确理解,作为律师,千万不能“学艺不精,马虎了事”!不然,会既害了当事人,最终也害了自己!



作者|赵建刚律师  北京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电话|18611979283(微信同号)、158110262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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