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应对方式:被告可以主张“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只要证明自己做的产品,跟原告的专利权不同,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就胜诉了!——这种答辩也是最常见的。
而判断标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就是“全面覆盖原则”:只要原告专利中的权利要求“覆盖不住被告”的产品——后者与前者相比,缺少了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那就可以被认定“不侵权了”!。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来说,判断标准就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的外观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判断是比较复杂,可以参见我们专门探讨的文章,这里我们不再详细展开。
第二种应对方式: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论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考察这个事情了),它跟一个“在先存在的技术”(即所谓的“现有技术”)相比,前者之中“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后者公开了(简单理解,即被诉的产品跟这个“现有技术”相比是一样的),则被告的产品就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那么就不侵犯原告专利权了!
当然,“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方式也比较复杂,可以参见我们专门探讨的文章,这里我们也不再详细展开。
第三种应对方式:被告可以“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如果被告收到起诉状之后,认为自己的产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很难找到一个现有的技术跟被告产品一样——即很难采用“现有技术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不在专利侵权诉讼上“下功夫”了——即被告可以选择“越过法院”,直接到国家专利局去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
被告只要向国家专利局举证认为:原告的专利,由于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各种法定原因,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原告的专利就可能被国家专利局“宣告无效”——自始不存在专利权!而只要原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就无所谓侵权不侵权了,法院的诉讼自然也就胜利了。
第四种应对方式:充分利用“禁止反悔原则”。某些情况下,被告直接到法院打专利侵权诉讼官司,很难胜诉;直接无效被告的专利,也没有无效成功或者发现很难无效成功。这种情况下,被告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不一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保住专利不被无效,对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做很多“限缩性的解释”。那么这些所谓的“限缩性的解释”,可能会导致原告专利中公开的某些技术方案“被放弃”!——将来在侵权诉讼中,原告是不允许将这些“被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这就叫做“禁止反悔原则”!
其基本原理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中的具体适用。——即专利权人不能在专利无效中和专利侵权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各说一套,两头获利”!
这样,被告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虽然没有无效掉原告的专利,但是达到了“把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缩小”的目的,从而利用“禁止反悔原则”,帮助自己在法院赢得专利侵权诉讼。
第五种应对方式:善用“捐献原则”。尤其是针对发明专利,被告一方可以去研究原告专利的公开文本、授权文本、审查档案等“专利文献”记载内容的异同。如果能够证明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文献中公开,但是并未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则这部分技术方案就属于专利权人“捐献”给社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原告如果想将这部分技术方案,重新纳入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是不允许的!——简单说,这种情况下,被诉产品就不侵权了!
比如,专利说明书里边记载了5个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书仅仅记载了其中的3个,那么另外2个技术方案就认为是专利权放弃的,给整个社会“捐献”了!一旦出现这种“捐献”,将来也不允许专利权人通过等同原则,再把已经捐献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当然,除此之外,被告也还存在其他应对办法,比如“特意排除原则”、“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原则”等,但是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仅以上述最常用的五种应对方式为例。
其他的应对方式“不常见,但是不代表不重要”,我们可以再以后的文章中专门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