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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存在诉讼时效吗?怎么计算专利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12-20 13:43:29| 浏览次数:



 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3年。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


    当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也是遵守民事诉讼,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专利侵权诉讼,毕竟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但是,由于专利侵权是一种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专利法律规定中,对诉讼时效又专门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



   细化后的规定写的也很明确,就两句话:

   第一句,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跟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基本没有区别。

     第二句话就是一个典型的细化规定,——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但是如果专利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且专利权依然在有效期内,权利人依然可以起诉。起诉之后,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关于侵权赔偿额的计算只能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二句话实际上也很简明,但即使这看似简明的规定,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它的理解也出现了偏差,或者实践中碰到真实的案子,不知道怎么来算诉讼时效。




我们先举一个的例子:

01

      假定被告从2010年开始侵权,到2015年就停止侵权了。但是,原告到2020年才起诉被告。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早在2011年就知道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一直没管这事,到起诉时的2020年,都9年了,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时效抗辩成立,法院就不能判被告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了。

      要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早就知道”了,而原告主张是刚知道,因此依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虽然,就算从被告2015年终止侵权起算,到起诉时都5年了,远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3年。但是,因为被告没法证明“原告早就知道”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起诉前刚知道,就依然没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依然可以判决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02

     第二个例子:被告还是从2010年就开始侵权,而且有证据证明原告早在2011年就知道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一直没有处理。直到9年后2020年才起诉,表面看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了。但是,由于专利侵权行为一直是持续状态,到2020年起诉的时候,被告依然在持续侵权中,涉案专利也依然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虽然能够证明原告早在9年前就知道侵权了,但是,由于在原告起诉的时候满足这两条:专利权依然有效,被告依然在持续侵权。

    这种情况下:第一,法院还是要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第二,对赔偿额是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即这三年之内被告因为专利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或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然要赔偿给原告。

03

     第三个例子:被告还是2010年开始侵权,而且有证据证明原告在2011年就知道被侵权了,一直没有处理,到2020年才去起诉专利侵权。但是,被告从2019年就停止了侵权,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一年了。而原告也早在9年前(2011年)就知道被告开始侵权自己的专利权,远超出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原告应该怎么办呢?


     如前所述,专利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两句话中,关于第一句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超出了3年,不能适用第一句话中的规定。关于第二句中“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但是如果专利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且专利权依然在有效期内”,两个条件也都不满足,也不能适用

     那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原告是不是就没办法起诉或胜诉了?




     我本人认为不是这样的!

     因为,虽然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了,但是对在2018年和2019年这两年的专利侵权行为,到原告起诉的时候(2020年)还没有超出三年。虽然,从原告起诉时超出3年的部分,已经不能被追溯了;但是,在没有超出3年诉讼时效的2018年-2019年这两年中的专利侵权行为,原告依然有权起诉侵权,并要求获得相关的赔偿!即这两年中,被告获得利润或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然要赔偿给原告。

前两个例子,由于是根据专利法及专利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推出来的,没有什么争议。

      第三个例子,按照专利法及专利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文的规定,直接推不出来;只能通过法理学相关的原理去推定,实践中引起的争议可能会较大。

     但是,作为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04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诉讼时效,是一种“消极的抗辩”。

其法理基础:民事权利,民不举则官不究!如果专利权人自己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早就知道被告侵权了,却超过3年都不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了。

     所谓“消极的抗辩”,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实践中,原告起诉时不用先证明自己是不是早就知道被告侵权了。诉讼中,被告只要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就不用专门就此进行说明或举证。

     第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官也不应当主动引用时效抗辩的条款或者提示被告,是不是超出3年的诉讼时效了。 如果法官这么提示被告,违背了法院中立,也是对原告的不公。

     在实践中,如果被告没有委托律师,或者委托的律师不专业,不知道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或者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和错误,可能本来应当胜诉的案件,反而打输了! 

     对于原告来说,实践中如果知道被告侵权了,就一定要积极和及时的进行维权,不要等着过了诉讼时效,给后续的维权带来障碍或造成困难!




     最后,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纷繁复杂,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实践之树常新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民事诉讼方面,碰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并非就不知道怎么办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进行合理的推论,从而得到“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作者丨赵建刚律师   北京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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