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认为不是这样的!
因为,虽然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了,但是对在2018年和2019年这两年的专利侵权行为,到原告起诉的时候(2020年)还没有超出三年。虽然,从原告起诉时超出3年的部分,已经不能被追溯了;但是,在没有超出3年诉讼时效的2018年-2019年这两年中的专利侵权行为,原告依然有权起诉侵权,并要求获得相关的赔偿!即这两年中,被告获得利润或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然要赔偿给原告。
前两个例子,由于是根据专利法及专利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推出来的,没有什么争议。
第三个例子,按照专利法及专利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中明文的规定,直接推不出来;只能通过法理学相关的原理去推定,实践中引起的争议可能会较大。
但是,作为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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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诉讼时效,是一种“消极的抗辩”。
其法理基础:民事权利,民不举则官不究!如果专利权人自己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早就知道被告侵权了,却超过3年都不处理。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了。
所谓“消极的抗辩”,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实践中,原告起诉时不用先证明自己是不是早就知道被告侵权了。诉讼中,被告只要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就不用专门就此进行说明或举证。
第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官也不应当主动引用时效抗辩的条款或者提示被告,是不是超出3年的诉讼时效了。 如果法官这么提示被告,违背了法院中立,也是对原告的不公。
在实践中,如果被告没有委托律师,或者委托的律师不专业,不知道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或者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和错误,可能本来应当胜诉的案件,反而打输了!
对于原告来说,实践中如果知道被告侵权了,就一定要积极和及时的进行维权,不要等着过了诉讼时效,给后续的维权带来障碍或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