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在专利领域中常被大家忽略,包括被许多律师、学者、官方机构忽略,但又极为重要的问题。
我们知道,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往往是并行的,当专利权人起诉被告侵权时,被告通常也会同时提起专利无效申请。
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包括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都存在 “一事不再理” 制度。——即对于同样的事情,若法院已经处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就不再受理重复的起诉。因为重复起诉,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诉讼成本。目前,在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中,同样存在 “一事不再理”制度。
具体而言,如果同样的证据和理由,已经由张三提起过无效,并且无效决定已经生效;那么李四,再用相同的证据和理由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时,国家专利局是不处理的!理由就是, “一事不再理”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很有道理,毕竟已有生效的无效决定,若再次处理同样证据和理由的无效申请,确实存在浪费无效审理资源之嫌。但实际上,这里面存在大问题!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往往是私人之间的纠纷,比如 A 告 B 欠钱,是双方之间的事情。若 A 由于自身行为,比如一审判决后未上诉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生效,就不能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要求重新处理,这是合理的,毕竟民事主体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自己的利益!但专利无效却并非如此。
专利是一种对世权!——即专利授权后,整个社会都不能侵犯其专利权。另外,法律又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可以对专利提起无效。
比如,如果张三因各种原因对专利提起无效申请,但由于诉讼能力或主观意愿等问题,导致专利被维持(无效不成功),张三或者没有提起无效行政诉讼,或者虽然提起诉讼却又中途放弃,造成专利无效决定生效。
那么,将来若李四,受到专利权人的侵权威胁,想要提起无效申请时,却发现国家专利局已经作出决定并生效,且对同样的无效证据和理由不再受理,这对他是非常不公平的!
尤其是对于专利的三性问题(即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之外的无效理由,比如提出“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专利无效理由;若之前已有生效的无效决定处理过,而第一次的请求人张三未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李四就无权再提!这显然不公平!
因为张三放弃针对第一次无效决定发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影响了李四的切身利益!并且,张三(作为第一次无效请求人)放弃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代表整个社会都放弃!这种情况下,如果假定其他社会公众或社会成员(包括李四),也被张三代表放弃权利,是不公平的和没有法理依据的!所以,目前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制度漏洞!
作为专业律师,我本人的建议是:
对于张三第一次的无效请求,若其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未被国家专利局接受(及无效不成功),且张三没有提起诉行政诉讼,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放弃的,即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合法程序走完之前放弃的!那么,后续的无效请求者(其他社会公众),认为该决定错误的,应当有权接着走“剩下的合法程序”!
比如,国家专利局作出无效决定后,若第一个无效请求者(张三)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提起之后中途放弃,三年后该专利影响到第二个无效请求者的利益,第二个无效请求者依然继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继续之前放弃的行政诉讼,直到把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程序(包括上诉、再审、抗诉等)走完。
这样,对整个社会公众才是公平的!同时,也可以杜绝一部分专利权人,明知自己的专利有漏洞,故意找托儿或找各种理由进行一次无效,以堵住漏洞,从而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
个案的不公,会伤害具体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杜绝!制度的不公,更加会伤害整个社会的合法权益,必须应当重视和纠正!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4年12月12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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