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979283
欢迎进入北京专利律师网,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在此咨询。
欢迎咨询!
实案研究
实案研究 |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怎么证明“新产品”?
发布时间:2024-12-13 14:02:05| 浏览次数: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怎么证明“新产品”?

——专利律师、甚至专利法官都可能出错的问题

263c881786ee515ec9206a574dec585a_1734488912360920.png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难对原告而言,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对于实物产品的专利侵权,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证。但是实践中,由于原告很难进入被告的生产制造现场,因此往往难以得知,被告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和生产工艺——或者说很难取得关于生产方法或生产工艺涉及侵权的扎实证据

针对此情况,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新产品的生产方法,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该产品为新产品,且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同。此时,被告就需要反过来举证“其未采用该新产品的新制造方法”。否则,就会推定:被告使用了该方法,被告需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规定,显然有助于原告赢得诉讼,但在实践中,并非原告完全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需证明该产品为新产品,因为新产品的认定也需要证据支持。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同一个授权专利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一个保护一种“新设计的产品”,第二个保护“新设计产品的新制造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就无需再证明!因为可以推定,该方法就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因为,若产品不是新的,国家就不会给予专利授权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律师,甚至不少法官都不太清楚这一规定。

我们有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位较为年轻的律师要去某个法院,开庭审理一个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案情与上述情况类似——即同一个授权专利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一个保护一种“新设计的产品”,第二个保护“新设计产品的新制造方法”。

去开庭之前,他曾与我们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原告无需证明涉案专利产品为新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推定是新产品,不需要再证明。

但当这个年轻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时,法官听到他的观点后,显得十分吃惊和诧异!甚至公开质疑:“你是不是一个新律师?怎么能提出这么不靠谱的观点呢?”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新律师由于经验不足,被法官一吓唬就退缩了,不敢再坚持自己的意见,最终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实际上,如果把基本功做扎实,熟悉相关法条,尤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的解释。其中明确提到:一个专利既保护一种结构,又保护结构和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方法;如果该专利获得授权,那么此时就可以推定该产品为新产品,原告无需再证明其为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推定新产品后,如果再证明被告的产品与涉案产品相同,被告就需要“反过来证明”其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与原告的不同,或者给出其他足以推翻原告证据的反证。不然,被告就会被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假如这位年轻律师能够明确知晓这些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就不至于被对方或者法官一吓唬就放弃

同样,如果相关法院的法官明确知晓这个解释或法律规定,当有律师提出这个观点时,也就不会显得很吃惊、很诧异,甚至很生气了

魔鬼藏于细节!自信源自熟悉!

——如果因为不专业、不熟悉法律规定,痛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实在可惜!

作者:赵建刚律师

 

2024年12月12日记

 

专利铁骑律师团队

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8611979283


 
 
 上一篇:专利无效中的“一事不再理”制度是否合理?个体无权代表整个社会放弃权利!
 下一篇:怎么认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对错之间,一字之差!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实案研究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实案研究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电话:18611979283
版权所有:赵建刚专利律师网
备案号:京ICP备16024308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8层
电话:18611979283
邮箱:18611979283@163.com
Q Q :6492 57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