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刚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接受李先生的委托,针对上海XX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为“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专利号为201420343449.3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了无效申请。目前,已经收到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决定,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赵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再一次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的第201420343449.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4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包括一洗涤机组主体,所述洗涤机组主体包括一机架,所述机架上设有一进料斗、一出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机组主体包括至少三个洗涤单元,所述洗涤单元位于所述机架上;
所述洗涤单元与所述机架可拆卸滑动连接;
所述至少三个洗涤单元依次横向排布,排布于最左端的洗涤单元的左端部设有所述进料斗,排布于最右端的洗涤单元的右端部设有所述出料口;
所述洗涤单元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固定有一纵截面呈环形的外缸,所述外缸内侧设有一纵截面呈环状的转笼,所述支撑架下方设有一转笼驱动轴,所述转笼驱动轴连接一驱动电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缸的宽度不大于所述转笼的宽度的1/3,所述宽度指的是所述转笼旋转中心线方向上的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单元的滑动方向与所述转笼驱动轴驱动所述转笼转动的旋转中心线方向相互平行。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通过一滑动导轨与所述机架滑动连接,所述洗涤单元的滑动方向与所述洗涤单元的排布方向相一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有两条互相平行排布的滑槽,所述支撑架下方设有一与所述滑槽相匹配的滚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笼驱动轴通过一传动系统连接所述驱动电机。
所述转笼驱动轴上设有至少两个转笼驱动轮,所述转笼驱动轮通过皮带传动连接所述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位于所述支撑架上,且位于所述转笼的下方前后中央处;
所述机架上设有两个所述转笼驱动轴,两个所述转笼驱动轴分别位于所 述驱动电机的前后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笼的环形外侧壁上设有第一密封轨道、第二密封轨道,所述第一密封轨道与所述第二密封轨道相互平行;
8. 所述外缸沿径向方向的断面呈“U”型状,所述断面的开口朝向所述转笼,所述外缸套在所述转笼上,且被所述第一密封轨道、所述第二密封轨道夹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上端部呈倒U型,所述支撑架的前后均设有一横梁,所述横梁上左右两端设有相互匹配的连接件,所述至少三个洗涤单元通过所述连接件相互连接并排排布。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机组主体,还包括一水箱,所述水箱位于所述机架上,且位于横向排布洗涤单元的左侧;所述水箱设有一总进水口、总出水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单元包括进排水系统,所述进排水系统包括一第一进水口、一第一出水口;所述第一进水口通过管路与所述水箱的所述总出水口联通;所述第一出水口通过管路与所述水箱的所述总进水口联通。”
李俊龙(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42133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月17日,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2014年06月2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06月24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权利要求7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2-10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期满,专利权人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0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09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案中提交了证据1。证据1属于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的申请日(2014年06月2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06月24日),公开日(2014年12月17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抵触申请用于判断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案中,权利要求保护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窄体浮动外缸结构的洗涤机组,包括一洗涤机组主体,所述洗涤机组主体包括一机架,所述机架上设有一进料斗、一出料斗,所述洗涤机组主体包括至少所述三个洗涤单元,所述洗涤单元位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洗涤单元与所述机架可拆卸滑动连接;所述至少三个洗涤单元依次横向排布,排布于最左端的洗涤单元的左端部设有所述进料斗,排布于最右端的洗涤单元的右端部设有所述出料口;所述洗涤单元包括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固定有一纵截面呈环形的外缸,所述外缸内侧设有一纵截面呈环状的转笼,所述支撑架下方设有一转笼驱动轴,所述转笼驱动轴连接一驱动电机;其中证据1的窄体浮动外缸结构的洗涤机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模块化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7)。
经对比,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洗涤机组主体,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 关于权利要求2-10
证据1作为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部分对其权利要求7所述的洗涤机组做了进一步描述。将权利要求2-10的技术方案分别与证据1说明书部分公开的内容对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42]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69]段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71]段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70]段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41]-[0042]段公开,并且第[0044]段公开所述第一轨道3、第二轨道4的内侧设有密封条;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72]段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73]段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说明书第[0074]段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420343449.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