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代理重庆某桥梁建筑专利无效案件获得成功!
2015年,重庆某桥梁建筑公司甲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另一桥梁建筑公司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并就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一事做出赔偿。
乙公司经过多方求助,最终找到了赵建刚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委托其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赵律师及其专利铁骑律师团队通过全面地分析案情,最终使得乙公司全部无效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被告争取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案情小结:本案决定要点在于,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仅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和/或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以下为决定全文:
y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272297.8,申请日为2013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步履行走式三角形挂篮,包括三角形桁架(1)、前支轮(3)和后反挂轮(5),其中三角形桁架(1)底部具有两根左右并排设置的主纵梁(1a),该主纵梁为工字梁;两根所述主纵梁(1a)正下方的前部分别对应设有一个前支座(2),每个前支座(2)上均装有所述前支轮(3),且两根主纵梁(1a)正下方的后部分别对应设有一个后支座(4),每个后支座(4)上均装有所述后反挂轮(5),其特征在于:所述前支轮(3)水平装在前支座(2)顶部,且所述主纵梁(1a)下水平边的底面支撑在对应端的前支轮(3)上;所述后反挂轮(5)也水平装在后支座(4)顶部,且所述主纵梁(1a)下水平翼的内侧面与对应端的后反挂轮(5)的外圆面相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步履行走式三角形挂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支轮(3)通过一根支撑轴(6)安装在前支座(2)上,且所述后反挂轮(5)也通过一根支撑轴(6)安装在后支座(4)上,而支撑轴(6)的轴心线与所述主纵梁(1a)的竖直边垂直。”
请求人于2015年9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布日为2013年4月17日,公布号为CN103046477A的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14页;
证据2:公布日为2012年3月14日,公布号为CN102373674A的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12页;
证据3:公布日为2011年11月23日,公布号为CN102251480A的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本专利的纵梁为左右并排设置的工字梁;②后反挂轮(反压轮)对纵梁实现“反挂”或“反压”的方式不同。其中区别特征①是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②被证据2和证据3公开,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中的“下水平边”、“下水平翼”不清楚,从而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区别②特征还应包括前支轮与三角形桁架主纵梁的配合,证据1-3均未公开三角形桁架底部是左右两个并排设置的工字梁,证据2和证据3虽然公开了工字梁与反挂或反压轮的配合方式,但是其中的工字梁均非三角形桁架的主纵梁,尽管工字梁或工字钢是桥梁建筑等行业的公知常识,但是左右两根并排设置的工字梁作为三角形挂篮的主纵梁,以及进一步设计与该主纵梁相配合的前支座、后支座是本专利的主要创新点,非公知常识,且由于这些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有进步,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并非公知常识;
(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文字描述结合附图,可以理解“下水平边”、“下水平翼”的含义,撰写时笔误,这两个术语含义应一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5年12月2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了请求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1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前支轮与主纵梁的配合方式不是区别特征,并明确了证据的使用方式,即用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和证据3仅是公开了工字钢与反压轮的配合方式,并未完全公开区别特征②,在用工字钢作为三角挂篮主纵梁是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2或证据3中获得工字钢与反压轮配合方式的启示。请求人认为工字钢与证据1中的槽钢一样都较为抗压,都常用作抗压的横梁,因此用作三角挂篮的主纵梁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主纵梁两个左右并排设置只是为了增加强度而常用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坚持其在意见陈述中所认定的区别特征,解释了三角桁架的结构及主纵梁与前支轮、反挂轮的配合方式,认为本专利的两个工字钢左右并排设置形成的主纵梁结构不同于证据1中的内卷边槽钢形式的主纵梁,本专利工字钢形式的主纵梁的受力性能优于证据1槽钢形式的主纵梁,且槽钢形式的主纵梁影响行走距离。目前并无证据表明采用左右并排设置的工字钢作为三角挂篮的主纵梁是公知常识,主纵梁的结构及其与前支轮以及后反挂轮的配合方式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专利权人承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是三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予以确认,因此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仅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和/或能够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步履行走式三角形挂篮(参见案由部分)。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走行轨式三角挂篮走行施工方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5至0017段,附图1-10),所述三角挂篮为成组设置且共设有两组,每组三角挂篮包括两个横向间隔设置的三角桁架21,同组内两三角桁架21之间通过横联17连接。沿三角挂篮主桁架纵梁3下侧前后间隔设置前支座1和后支座2,所述的三角挂篮主桁架纵梁3为位于三角桁架21中底边位置的纵向水平延伸的底桁架,此处指同组内每个三角桁架21的主桁架纵梁3下侧均设置前支座1与后支座2,所述主桁架纵梁3为开口向下的内卷边槽钢,后支座2顶端设有两反压轮16(相当于本专利的后反挂轮)且两反压轮16分别压在上述卷边槽钢的两内卷边上,两反压轮16位于卷边槽钢的槽腔内,两反压轮16可分别压在两内卷边上滚动前行;前支座1的顶端也设置两正压轮18(相当于本专利的前支轮)且两正压轮18分别顶于卷边槽钢的两卷边下侧,即两正压轮18支撑于卷边槽钢的两卷边下侧,反压轮16压于主桁架纵梁3,正压轮18顶于主桁架纵梁3下侧;前、后支座2的底端均置于连续梁的梁体23上。证据1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段):无走行轨式三角挂篮主要通过两个正压轮前支座和两个反压轮后支座、三角挂篮自身杆件和驱动装置构成的走行装置,无需专设挂篮行走轨道,省去轨道循环倒运工序,节约了挂篮走行时间,保证了挂篮走行安全,降低了挂篮施工成本。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三角形桁架底部具有两根左右并排设置的主纵梁,该主纵梁为工字梁;②每个前支座上均装有所述前支轮,所述前支轮水平装在前支座顶部,且所述主纵梁下水平边的底面支撑在对应端的前支轮上;每个后支座上均装有所述后反挂轮,所述后反挂轮也水平装在后支座顶部,且所述主纵梁下水平翼的内侧面与对应端的后反挂轮的外圆面相接触。专利权人认为将左右两根并排设置的工字梁作为三角形挂篮的主纵梁,以及进一步设计与该主纵梁相配合的前支座、后支座是本专利的主要创新点,非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都是为了解决传统轨行式三角挂篮构件多,结构复杂、制造成本高,且桁架向前行走时操作复杂,不方便的技术问题,都采用了将前支轮与后反挂轮设置在桥梁梁体上,将挂篮三角桁架的主纵梁作为轨道的方案,并能取得相同的减少构件、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并且操作方便的技术效果,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三角桁架主纵梁的结构,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主纵梁与前支轮以及后反挂轮的配合方式的异同。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三角挂篮行走装置,其指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4段):传统挂篮行走体系统多采用由轨道4、枕梁5及 “反压轮”构成的行走装置。该行走装置需要大量的枕梁5来铺垫由工字钢构成的轨道4,反压轮3由设在轨道4工字钢腹板两侧对称的两部分构成,反压轮3上轮缘面与工字钢上翼面的下表面构成工作副。因反压轮3连接在主梁桁架1的水平架上,水平架悬臂端的吊装重力对水平架形成的偏转力通过反压轮作用在轨道4上,给轨道4形成了一个向上的拔起力。证据3公开了一种小墩顶施工三角挂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0段):走行轨9为可接长的工字钢组件,为加强受力,分散压力,走行轨9采用双拼工字钢结构,通过锚栓锚固在连续梁0#阶段20上面;左桁滚轮架5或可拆卸的右桁滚轮架6的滚子16反扣在工字钢上,沿着所述工字钢上翼缘的下侧滚动。可见证据2和证据3均公开了反压轮与工字钢轨道配合行走的方式。
关于“主纵梁为两根左右并排设置的工字梁”的特征,合议组认为:工字钢作为一种抗压的型钢,主要用于机械、厂房、桥梁、土木工程等结构件,普通型工字钢主要承受高度方向的载荷,作为弯梁使用,因此采用工字钢作为三角挂篮的承压的主纵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为了加强受力,分散压力,提高强度,采用双拼工字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比如在技术手册《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手册 桥涵(中册)》(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4年5月第2次印刷)第201页记载了“(三角形组合梁挂篮)每个挂篮有两片三角形组合梁,三角形组合梁由Ⅰ型或Ⅱ型主梁和立柱、斜拉钢带以及联系角钢等组成”,第207页记载了“(滑动式斜拉挂篮)该挂篮由主梁(纵梁),横梁、斜拉带系,模板及其他几部分组成……每根主梁由两根工字钢组合而成”,期刊文献“宽幅箱梁悬臂挂篮设计与施工技术”(胡永,《公路交通技术》,2007年4月,第2期)的第2栏记载了“(挂篮三角形桁架的)三角架纵向大梁采用2根45a工字钢双拼”,“澜石大桥连续箱梁三角挂篮悬浇施工”(曾伟东等,《公路》,2005年4月,第4期)的第3栏记载了“(挂篮主桁系统的)主梁采用2I50a工字钢”,“三角轻型挂篮施工技术应用”(李金胜,《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年4月,第4期)第2栏记载了“(三角轻型挂篮)的主梁为2I40b工字钢”,因此采用双拼工字钢代替证据1中的槽钢用作三角挂篮的主纵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给出的反压轮(相当于本专利的反挂轮)与工字钢配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相应的方式来配合工字钢形式的主纵梁与以此主纵梁为轨道的反压轮。在采用工字钢作为主纵梁的情况下,与证据1中将正压轮(相当于本专利的前支轮)顶于卷边槽钢的两卷边下侧类似,将正压轮顶于工字钢下水平翼的底面(即将工字钢的下水平翼的底面支撑在前支轮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前支轮与后反挂轮的安装方式,但是将滚轮通过支承轴安装在相应的支座上,并使支承轴的轴心线与轨道的竖直边垂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稳定行走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27229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赵建刚律师介绍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