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专利号为201210121970.8,名称为“一种带钢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至今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XXX等人在其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XXXX村的作坊中使用原告201210121970.8号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原告经分析发现,其使用的技术落入了原告201210121970.8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尤其落入了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体开始使用时间”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为此专利铁骑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经过不懈努力,如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发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发回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赵建刚律师介绍
赵建刚律师,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律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人第一次代表大会代表、。
手机号186 1197 9283,微信号zjglvshi 或 18611979283,QQ:649257699(添加微信或QQ时请说明原因)。
赵建刚律师从事专利等知识产权业务近10余年,撰写专利案件2000余件,代理的专利诉讼、无效案件近百起,并发表多篇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论文。
赵建刚律师尤其擅长——专利无效(含专利无效证据检索与查找)、专利侵权被告答辩、专利侵权原告起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复审行政诉讼、高端专利申请、专利规避设计等。
赵建刚律师为工科学士、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行业之前,曾在上海大型国有企业担任多年技术研发人员,在北京高科技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是位同时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背景的资深专利律师。
赵建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知名单位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云南航天工程物探 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北方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等。赵建刚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专利非诉业务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